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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复原奶须备案 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 2007-08-01 09:54:35 来源:

企业使用复原奶须备案 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今后,液态奶生产企业凡在生产加工灭菌奶、酸牛奶过程中使用复原奶或奶粉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这是记者7月30日从省畜牧局获悉的。

  据了解,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就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出台规定,要求复原奶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奶粉或复原奶生产加工巴氏杀菌乳;全部用奶粉生产的酸牛奶、灭菌奶,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复原奶”;在生鲜奶中添加部分奶粉生产酸牛奶、灭菌奶,应当标明“含XX%复原奶”。

  同时规定,全国排名前12位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将由质检人员驻厂监管。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员已进驻我省三鹿花花牛有限公司等四家乳品加工企业,开始现场监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不管什么原因,没有按规定备案、标注而连续两次被测出含有复原奶或奶粉的,将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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