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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督促加快下达煤矿生产能力的复核结果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 2007-08-07 11:09:09 来源: 发改委网站

    近日,发展改革委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务必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下达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和核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审查结果核准下达各煤矿生产能力,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是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最终环节。只有这样,才能赋予煤矿法定生产能力,为依法生产和依法监管提供依据。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知强调,凡参加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目前正常生产的煤矿,均应核准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核准下达的生产能力,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审查批复的结果,一律不得突破。在国家审查批复下达后,各地政府已经公告关闭的煤矿,不再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正在制定资源整合方案或正在研究关闭煤矿名单,不能成为拖延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和换发新证的理由。决不允许目前仍在生产的煤矿没有核定生产能力、持已失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违规和盲目从事生产。    通知强调,所有目前处于生产状态并核准下达了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煤矿,均应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能因为下一步将有部分煤矿实施资源整合或被列入关闭名单,就一味地等待,拖延整体换证进度。国家下达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后,已经公告予以关闭的煤矿和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换发新证,并应及时吊销目前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在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的煤矿,以及因安全事故等原因正在实施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在完成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和复工验收后,再予换发新证。    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在新证换发工作中,对上报的资料要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生产能力与核准下达能力一致。要建立资料审查责任制,层层负责,绝不允许不负责任地随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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