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53号文件印发《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指出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试点,并做好与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试点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发电调度的各项措施,妥善解决小机组减发后的相关问题。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实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联合制定,旨在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确保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该《办法》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机组发电序位表的编制,机组发电组合方案的制订,机组负荷分配与安全校核,机组检修、调峰、调频及备用容量安排,信息公开与监管六方面内容。 《办法》指出,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节能发电调度的基本原则是: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以节能、环保为目标,通过对各类发电机组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排序,以分省排序、区域内优化、区域间协调的方式,实施优化调度,并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的作用,努力做到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暂按国家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购电合同,合同期满后,执行本办法。 《办法》规定,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简称排序表)是节能发电调度的主要依据。各省(区、市)的排序表由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组织编制,并根据机组投产和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排序表的编制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对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可进行听证。 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1.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2.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3.核能发电机组; 4.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5.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6.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7.燃油发电机组。[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