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 2007-08-10 13:04:36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指出,从2007年9月1日起,包括茶叶在内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根据公告相关规定,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