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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中石油中石化质疑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 2007-08-24 08:40:37 来源: 青岛新闻网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调研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被过滤广告被过滤广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赔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商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听取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07年4月10日-13日,调研组先后赴长春市、吉林市、杭州市、宁波市召开座谈会,省市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20多人,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企业20多人,保险公司10多人参加了座谈。调研期间,调研组考察了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事故现场。此外,调研组还收集了国外开展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危险品运输发生的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资料。      二、调研了解到的主要情况      参加座谈的各方代表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都表示了肯定和支持。主要意见如下:      (一)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陌生,认为实施这项制度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一是应首先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尤其要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出,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二是需要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      三是应由法律明确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一些特定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况下,应由哪个部门提出索赔、赔偿金如何使用和监管等。      四是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追溯时效问题。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续性的,对环境的损害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后才显现出来,因此,保险产品设计前对于赔偿的追溯时效究竟多长应该界定清楚。      五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二)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一是在开展调研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于2007年4月4日,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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