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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运输包装 强贴检验检疫标志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 2007-08-31 09:45:35 来源:

    昨日,记者从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出口食品在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没有加施的出口食品或者货证不符的将不准出口。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尔肯·吐尔逊说,出口食品的运输包装上必须按照规定加贴总局指定单位统一印制的激光防伪标志;销售包装上可以加贴总局指定单位统一印制的激光防伪检验检疫标志,也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销售包装上印制符合总局统一要求的检验检疫标志。

  另外,对于麻袋、筐等运输包装无法加施的可以不加施,散装食品也可以不加施。对于不按照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违法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对发现的违规企业,除按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将该企业的违规情况上报总局食品局,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上的“进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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