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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补充规定:6月前产达标塑料袋可续售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 2008-05-27 12:07:19 来源: 北京商报

61日是塑料购物袋国标正式实施的日子,昨天(26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联合举办的“绿色北京、减塑行动”环保公益活动启动仪式上,参与国标制定工作的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董金狮透露,61日之前生产的厚度在0.025毫米以上的塑料购物袋还可继续使用一年,这将在即将出台的“限塑令”补充规定中进行特别说明。 
        董金狮介绍,国标对购物塑料袋厚度(不得小于0.025毫米)、强度、标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如果厂家能证明是生产日期在61日之前、厚度在0.025毫米以上的塑料购物袋,如果产品没有国标要求的标识,也可以在保质期(1年)内继续销售。 
        日前,商务部召集各省级单位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就《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研讨座谈,参与该次座谈的董金狮透露,会上专家对此前出台的“限塑令”进行研讨,并对细则做出解释。
        专家认为,按照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预包装袋和其他塑料袋不在收费范围,只要符合“食品用塑料袋”有关规定并加贴QS标志即可;而由于蔬菜、水果等必须经过清洗才能食用,因此盛装这些商品的塑料购物袋一律收费;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如需对剩余饭菜打包,盛装饭菜的塑料袋不需要付费。董金狮举例解释,如果消费者购买两个包子,直接接触包子的塑料袋只要符合“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即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如果在外面再加套一个塑料袋,则这个塑料袋必须符合“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并且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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