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莉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 2008-05-29 09:39:14 来源: 泉州晚报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产厂家将对其生产的家电需标明安全使用期限,并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之日计起。消费者在这个期限内正常使用却有家电漏电、起火等安全事故,厂家将承担所有责任。
许多家电产品在国际上都有通行的使用年限,如冰箱12年至16年、彩电8年至10年、洗衣机8年等等,这个使用年限的前提是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强度下,超强度使用不在这一范围之内。5月1日起在家电产品上所标明的安全使用年限,是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并且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主要零部件的“三包”年限。
记者了解到,与食品、饮料等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生产日期的做法相比,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家电产品生产日期标注多数都很不显眼,并且没有标注具体的安全使用年限,由此带来超龄使用家电产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因老电视机爆炸、老电热水器漏电、老煤气灶漏气等超龄家电引发的事故每年都有发生,导致消费者蒙受财产损失,有时甚至危及生命。但到目前为止,使用超龄家电带来的安全隐患却并未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