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说,电子商务流包括物流、货币流与信息流这三个主要环节,其中支付流(即货币流)是最敏感的一环。它即是决定能否给用户带来方便性重要的一环,也是宏观调控政策关注的焦点,更是各利益团队都想吃一口的地方,这一切都是因为这一环直接与“钱”相关。
回顾国内网络支付的发展历程,可知2005年是第三方支付风起云涌的一年,2006年网上支付业务更是不断创新,但随之也暴露出一些制约着网络支付行业发展的问题,如不明朗的政策、创新业务屡与当前政策矛盾、盈利瓶颈等等,其中不明朗的政策尤其扎眼,其直接后果就是用户对网上支付不放心,间接后果就是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这个问题,央行早在2005年就看出来,在那时就开始关注网络支付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并在逐步调研和制定相关规范措施。于是05年6月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并随后在当年10月发布了《网络支付指引(第一号)》,两者相比而言,《办法(意见稿)》引起的反响比较大,其目的就是希望从制度上规范第三方支付组织的企业行为,将其纳入央行管理体系中,并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其中列出的一些条件在当时看来有些苛刻,但业内人士大都能理解。可近两年过去了,《办法(意见稿)》讨论后的正式版(以下简称《办法》)一直没有下文。
近日,越来越多的可靠消息说明,正式版即将出台。从业界及银行界传出的信息表明,即将出台的《办法》仍然如讨论稿一样对从业者的资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没做任何让步。《办法》突出的重点是控制网上支付的风险,它要求支付公司必须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核规部门。
作为长期研究电子商务的笔者看来,此举是对中国电子商务利好的消息,但仍有一丝担忧。如前所述即将出台的《办法》将对从事网络支付的企业提出严格的条件,笔者推断这很有可能也是发放网络支付从业资格牌照的依据,如果不出意外,国内几大商业银行肯定会名列其中,而这恰恰是笔者担忧的根源所在。
回顾以往,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支付,在最初时期,几大老牌的商业银行根本没把它放在眼里,几乎完全放弃了这一市场。当时这一块市场主要由第三方支付厂商来占据,这些第三方厂商直接面对商家和用户,银行只负责为这些第三方支付厂商提供网关接口即可。双方在产业链上各守一端,相安无事。但是,很快银行就注意到这是一块可口的肥肉。
银行的进入使这一块有了点不规范的因素。在网络支付被第三方支付占据的时刻,因为绝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实力都比较小,不敢越轨,大都能很好地遵从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但财大气粗、有着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有时就不那么规范了。例如央行希望通过统一的标准的认证证书,于是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只有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才有资格颁发数字证书,但利益的驱使使各大商业银行无视法规的存在,上面政策说起来是一套,下面银行做起来是一套,工行与建行的网上银行都有自己的认证证书且目前仍在应用就是一个例证。
另外,网上支付从业者牌照也要依此发放,这个标准是否合适也值得探讨。如果仅仅靠注册资金的门槛,很难筛选掉一些不良从业者。尽管1亿元人民币不是个小数目,但对很多第三方支付厂商们来说却不是一个大难题。业内人士认为,牌照的发放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信用记录、社会贡献、和银行及政府的关系等等方面的因素,而这些方面无一可量化。当这些因素不可量化时,几个老牌的商业银行优势就体现出来了,这会不会重现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一幕?
在笔者看来,《办法》的制定者显然对此也有所顾忌,如何通过《办法》来保证国内网络支付市场既公平有序又充满活力,并不是一件很容易解决的事情,也许这也是央行迟迟没有正式颁布《办法》的主要原因吧。
但无论怎样,能跨出这一步是一个利好信号。即使以后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也是很正常的,应该在前进中调整、在调整中前进。客观地说,网络支付对于我国而言,是个新兴产业,无论是厂商还是政府对这个产业的理解都需要磨练与进一步加深,再加上中国的国情有别于国外,很多模式都无法模仿。面对诸多因素,政策的合理性变得尤其重要,即要保护网络支付产业的蓬勃发展,又要清除潜在风险,对政府而言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